协会章程
(第三届理事会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
中文名称:泉州市职业经理人协会
英文名称:QUANZHOU PROFESSIonAL MANAGERS SOCIETY
英文缩写:QPMS
第二条 协会性质
本会是泉州市境内从事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工作的职业经理人、以及热心支持职业经理人事业发展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社会组织自愿发起成立的地方性、公益性的社团法人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
本协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参照国际规则,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服务职业经理人成长、推动中小企业发展”为宗旨,发挥协会在政府、企业、职业经理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对职业经理人的培育、规范和服务,提升职业经理人的职业化、专业化、市场化和国际化水平,推动泉州职业经理人才队伍建设,为泉州企业管理提升和经济发展服务。
第四条 监督管理
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泉州市民政局。本会接受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住所
第二章 职能任务
第五条 协会职能任务
协会以“为会员服务、为职业经理人服务、为企业服务”为职能和任务,具体开展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 组织开展大型年会、专题研讨会、经验交流会、高级研修班、户外拓展训练、参观考察学习等活动;创建泉州企业网络商学院,开展企业管理远程培训,为会员提供联谊交流、人脉拓展、培训学习等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
(二) 创办和完善协会网站、编辑发行协会内部刊物、与媒体合作创办《精英会》等专题栏目,选派优秀会员到高校讲学或参与对外交流活动,宣传会员先进事迹,传播会员优秀管理理念和经验,提升会员社会影响力和个人价值;
(三) 发挥协会社团的桥梁纽带作用、资源整合优势和影响力,为会员职场合理流动和权益维护提供支持和服务;
(四) 宣传落实各级政府人才工作的相关扶持政策、协助符合条件的会员落实户口安置、子女就学、保障房申请、教育培训扶持奖励、专业技术职称申报等工作;
(五) 承接中国职业经理人协会的相关职能,联合相关单位积极开展职业经理人资格培训和资质评价认证工作,推动职业经理人才的标准化进程,促进本地区职业经理人才的培养和建设;
(六) 开展优秀职业经理人评比表彰活动,倡导职业经理人公约,引导职业经理人恪守职业道德,加强行业自律,履行社会责任;
(七) 建立职业经理人才资源库,为企业推荐输送合格适用的经营管理人才,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八) 利用协会人才聚集优势,为企业提供人员培训、咨询管理、投资融资、项目申报、法律顾问等专业化服务;
(九) 开展全市职业经理人素质及工作现状的调研、企业管理现状的调查活动,积极争取政府对职业经理人新兴阶层的政策扶持,为政府决策和制定制度提供参考依据。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七条 单位会员设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理事单位、会员单位,由单位会员推荐会员代表履行相应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入会并积极承担和履行会员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二) 在泉州市境内企事业单位中担任中高层领导职务的职业经理人;
(三) 单位会员应为泉州市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合法经营的企事业单位或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社会组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填写入会登记表
(三) 由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审核批准和颁发会员证或铭牌。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 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类信息服务;
(四) 拥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在其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寻求本会的保护和支持;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关心和支持协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自觉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发生下来情况之一者,会员资格即终止:
(一) 会员自愿退会,并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
(二) 会员一年内不参加本会活动或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三) 单位会员单位解散或依法注销,并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或铭牌;
(四) 由单位会员推荐加入本会的会员代表离开本单位后,个人会员资格终止,单位会员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代表的会员证。(单位会员可以推荐新的会员代表,提交本会审议确认。)
第十三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不遵守本会章程或不履行义务的会员,视情节轻重,本会有权取销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 审议本会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审议本会会费标准;
(五) 决议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获得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赞成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增补或改选理事;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决定设立本会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制定行业自律制度并监督执行;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九)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或理事授权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工作需要时,由会长或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和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政治素质好;
(二) 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国家人才发展战略,了解和熟悉本市中小企业现状,热心支持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三)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 身体健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决策能力,能胜任本职工作;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 会长、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5周岁(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十二条 副会长、秘书长由会长提名,按本会章程的规定程序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会员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户籍须在本市。
第二十五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经会长办公会审议批准,任免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五) 代表本会参加重大活动。
第二十六条 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或受会长委托的副会长主持,研究决定提交理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和会长负责,定期向会长办公会报告工作;
(二)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 协调各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交会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五) 核准会员入会或自动退会事宜;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处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内设职能部、室,承办具体事务。
根据工作需要,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本会可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从事各项专业活动,承担本会交办的工作。分支机构名称为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名称为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可作为特邀代表出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根据需要,可特邀部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列席。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顾问委员会,对协会工作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顾问委员会由市领导、有关部门领导、专家学者及相关行业协会领导组成。
第二十九条 对本会创建和发展做出贡献的历届会长,愿意承担一定的捐赠义务,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可授予本会名誉会长。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社会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服务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主要用途为:
(一) 本会所需固定资产及管理费用支出;
(二) 本会举办各项活动或服务支出;
(三)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金等支出;
(四) 其他与本会相关的支出。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兼职人员可酌情给予交通、通讯等费用补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和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第三届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会核准之日起生效。